无忧小说网 > 穿越小说 > 明歌 > 第十章:衣不重采
    请牢记本站域名“  ” ,或者在百度搜索: 三联文学网    当小朱听到温体仁想让他审判一个刑事案件的时候,心中很是腻歪。‘娘的,我又不是神仙!我他妈是皇上!整天还判案子了不成?’

    但小朱也知道,正是因为温体仁他们感觉到皇上最近的精神状态很差,所以一直在找能让自己振奋的事务,来帮助皇上恢复正常。既然人家好心一片,小朱只好强迫自己仔细听温体仁絮叨。

    其实客观的说,老温汇报的事情,很简单,但非常有趣。加上老温口才好,言简意赅的就将事情的大概眉目给描述出来。

    一名小偷,大半夜的去一家大户偷东西,结果被大户发觉,大户多牛啊?在这个时代,能在官方文件中,被明文称作大户的,基本跟豪强也没什么区别了。

    于是,这个很牛的,比起军阀也没啥区别的大户,顺手就把小偷给打死了。

    这案子其实很简单,杀人偿命,乃汉高祖约定的三章之一。古来任何时代都是如此办理。但别忘了,三章之中,还有一个偷盗相抵的约定呢,小偷犯错在先,大户犯错在后,所以,这个案子的标准判法,应该是大户赔钱,再接受起码‘流刑’的处罚。

    但大户那里肯束手就擒?延请当地官员行使‘铜钱石子’的方法,偏偏这个大户的名声太臭,投票结果,竟然是1:40,判定大户一命偿一命。

    大户当然不服了,而且‘铜钱石子法’的结果,也是头一次出现了‘借法杀人’的结果,于是,大户家人就往上级政府反应。呵呵,这个时代的上述行为,其最高表现形式,就是告御状。

    温体仁他们哪敢不做调查就让告御状的人惊了圣驾?于是就有了早朝的一景。

    小朱第一个反应:难为温体仁他们了,看来自己是该振奋疲惫的精神,拍拍身上的灰尘,向着更远大的目标前进了。虽说究竟什么目标还没眉目,但总不能就这么抑郁症下去,否则对不起温体仁和内宫家人的这番苦心啊!

    小朱的第二个反应:大户理应该杀,杀了之后抄家,钱财归内帑,房子、田地归地方。家里的女人如果有漂亮的,收进宫里,最近这些天咱不是抑郁了嘛,已经有一个多月没尝荤腥了,正好找个犯妇来解决,这事儿咱还有很冠冕的借口不是?

    小朱的第三个反应:大户不应该杀,不是因为其地主阶级的身份,而是这里面有个私有物权的问题。况且,‘票决制度’是小朱一手创立的,小朱不能因为这件事,而在‘中华票决制度’的发展史上涂抹污点。

    有了这三个反应,小朱立刻来了点精神,三天后的下午,就把内阁纠集在文华殿的暖阁中,刑部的堂官熊明遇,大理寺卿毕自肃也过来陪着,因为他要说的事情很重要,也跟刑法有关:

    “皇帝又称天子,但不过是代天掌管苍生而已。无论官宦小民,其财,乃天道与之,即便朕这个皇上,也不能私相索取!那王大户杀人,固然不对,但朕亦知古法有‘不告,夜入私宅,主人,杀之无罪’之语,说到此案,王大户杀人,理当受罚,但不能轻言偿命。赔偿白银千两,也就算了。”

    “臣等遵旨!”

    几位大佬,来之前都猜到小朱对这个案子的看法了。何况小朱还找了这么冠冕堂皇的理由。但接下来的话,就叫他们犯难了。

    “朕于五年时,曾用‘铜钱石子’之法,开恩赦免过一名犯妇。但时至今日,竟然有人会借法杀人,这实在是可恼。‘铜钱石子’之法,不可废除,只是需要细化条文,来做补救才是。几位先生,们看呢?”

    “呃,皇上,‘铜钱石子’之法,以人伦断生死,却也有道理在其中,只是,国法、人伦,似乎总是有矛盾相杂,皇上的意思,是否要将这‘铜钱石子’之法,收归到天子手中?”

    得,熊明遇误会了。

    “非也非也,熊先生说的哪里话来,朕不是要收回此法,朕是要通过完善的补救措施,将此法定为成法。”

    见他们几位都有些恍然大悟的神情,小朱连忙借机会喝点水。

    这事儿小朱想过了,正因为这个‘票决法’是小朱最先提出来的,所以他们不好轻言废止,况且人类的法制史,一直就是‘情’与‘法’的交锋史。

    作为这个时代的权臣们,对皇上利用适当的人情来规避法律,其实是非常赞同的。今天小朱提出要完善条款,来推行此法,对于他们来说,也是一个非常难得的机会,名垂千古的机会。

    以前的判罚,都是看审案人的心情,心情好的时候,判的就松一些,心情不好,就判的重一些,一直就没有什么严格的标准在里面。现在,借助社会的道德水准,来减轻审案人的责任,绝对是露脸的机会。

    看他们都很兴奋,但又都不敢抢先发言,小朱也就来个抛砖引玉。

    “这样吧,朕先提一条,然后们几位,每人都再想一条,我君臣,集思广益,推行新法,必将是千古佳话,怎么样啊?”

    “臣等恭聆吾皇圣谕!”

    “那好,朕就先加一条,异地抽调。王大户的为人确实有问题,但罪不至死,而同乡抽选‘铜钱石子’的民众,弊端太盛。因此,朕就先提这一条,以后再有此事,抽选的民众,必须是异地他乡的民众。即便因地制宜,也要选那些互相不认识的乡民。”

    “呣,有理,好,不错,妙哉。”

    一连串的恭维声。小朱颇有些得意的摸了摸自己不多的胡须。然后,很有气势的用手一指温体仁。

    “温先生,是朕的首辅,再来一条。”

    “臣遵旨,臣提一条,乡官首肯。抽调他乡民众,异地判案,应征得他乡的乡官首肯方可。县州之间的抽调,县令知州即可应允。两省之间的抽调,应经得布政使的首肯,方可成事。”

    “好,说的好,大明按户籍理民,的确不可任意调民。而且有了这条,还增加了一道监察的手续!很好!”

    “谢皇上!”

    温体仁得意的冲一旁纪录的曹化淳一笑,曹化淳挤鼻子弄眼睛的,回了一个暧昧的鬼脸。呃,看着真是很恶心。

    闲话少说,其他的几位大佬,每人都提了一条:

    周延儒:单数三等。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,计为27、45、63人三个层次,每人都必须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罚。只有单数,才能避免平票的尴尬。同时,投票时,需要三司监察。

    郑三俊:罪者纳银。民众无论是抽调异乡,还是当地抽选,都要发生费用的。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,属于历史规律。但同时,需要各地政府储备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,好应对犯人如果没钱的情况。

    贺逢圣:以罪定刑,以刑定法。这条就出现********了,族、绞+斩、流、徒、杖、罚,是现在的六级刑罚,而中国人数又太多了,因此,徒刑以下(含徒刑)的案例,不适用‘票决法’。而世界的通行做法,应该是包含徒刑的。但欧洲刑罚中,其实是不包括族诛的。并且,流放罪,在西方是属于徒刑的优惠性条款。所以,********的票决法,必然带有文化烙印。当然这条也确有好处,减少了司法成本。

    梁廷栋:提请批决。这个制度在应用时,需要原告或者被告提出申请,由当值主审的官员做出批准后,方可启用。非特殊情况,主审官员不得做出拒绝判罚。但理论上,主审官员,拥有否决权。又是一条********。官本位嘛!

    熊明遇:讼师遴选。讼师就是律师,为了避免陪审团成员,徇私现象出现,应由律师对陪审团成员的资格,进行鉴定,原则是其自身的生活阅历应与原告、被告的生活经历不同。

    毕自肃:五十为限。因为首次‘金钱石子’法实施的时候,加上皇帝本人是51人,因此,讼师,最多可以有权否定的人数,是50人,不得超越皇帝。

    “那便拟旨吧。陪审票决之法:异乡抽调;乡官首肯;单数三等;罪者纳银;以罪定刑,以刑定法;提请批决;讼师遴选;五十为限。刊行天下,广而告之。”

    “吾皇圣明!”

    哥几个都挺高兴,虽说‘陪审票决’这四个字是皇上钦定的,他们听着挺别扭,但后面的详细规定,可是每人有份,这在历史上,可是值得大书特书的一件盛世佳话啊。大家能不高兴嘛!于是小朱趁着热乎劲,把一个变相的私产保护法也颁布了。

    所谓颁布,说白了,就是把那句老话,做了小小的变动:

    不告入宅,主人杀之无罪。

    看到微妙的差别了吗?就是说,小朱把‘夜’和‘私’这两个字去掉了。因为这时候夜晚照明不好,如果不提前打招呼,主人真的不知道是谁。

    但如果从‘物权法’的角度考虑,不论‘夜晚’还是‘白天’都不能强行进入。同时保护‘私人’和‘公家’的空间,这才是真正的物权法。公权可以理解成县教育局的学校,不能因为开发商认识省里的人,就可以把学校改建成娱乐场所。如果真正将‘公权’概念引入,就不会出现公器私用的现象了。

    私权和公权并重,才是物权法的真正含义。

    小朱的这条法令,显然同‘风入,雨入,国王不能入’这条法令相得益彰。

    当然,‘杀人无罪’这事儿,属于时代烙印,将来等社会文明程度达到一定高度之后,自然就不会以此借口杀人了。

    这两条法令的颁布,在天下都产生了震动,在后续的时日里,很多人都用羡慕的眼光看着内阁这些人,大家都很眼馋这样的好事儿,居然落在他们几个头上。阁臣呢?包括熊明遇和毕自肃在内,这帮老家伙们的胸脯挺的,老高老高的。

    不过马屁精什么时候也不缺,有个清吏司主事,见小朱留下了大户的性命,以为可以趁机钻营一番,便连忙上奏,希望能将那个不依不饶告状的苦主,小偷先生的儿子治罪,罪名很可笑:窝藏。

    内阁觉得这事儿有点过分了,就在票拟上写下‘亲族窝藏,本在恩赦之内,又无实物可拒,不允。’

    小朱看了之后觉得不痛快,又加了几笔:

    “圣人尝言三纲五常,以定人伦,子为父言事于法,虽其父罪孽所致,然此子,乃至孝至恪之举,虽不宜嘉奖,实应宽勉耳。”这是小朱单独写的批语。

    这下好了,大臣们立刻将刑法及大明律搬出来,翻找各种案例之后,重新拟定了条例:亲族窝藏,可分斩、流、徒、杖、罚五等,对应主犯之罪,递减三等,但罚银不可避。

    就是如果儿子犯了死罪,父母窝藏,父母的惩罚是杖刑。反之同样如此。但如果儿子犯的是徒刑,父母窝藏,父母的惩罚,是必须接受罚银。

    如果儿子犯的是谋反一类的重罪(起码家抄斩),儿子家抄斩,但递减三等之后,父母就不会死了,父母不死,亲族就更不用受罪了,也就是说,小朱在变相的将诛九族、夷三族这样的连坐重刑取消了。当然,如果父母也参与儿子的谋反行为了,当然也是死罪。

    呵呵,不是小朱故意将感性带入法律,而是因为尊重人情,才是法律的精髓。

    法律的精髓,绝对不是国家统治工具,而是人类在自我完善、自我救赎的过程中,互相妥协,互相让步的结果。

    国家不得无故杀人,这是法律吧?

    百姓不得无故谋反,这也是法律吧?

    为什么时至今日,法律变得毫无人性可言?这才是小朱最不愿意看到的。要知道父子之间、母子之间的感情,是这个世界上最纯粹的爱,如果儿子犯罪了,父母立刻绳之以法,然后乐的屁颠屁颠跟捡了金元宝一样,这样的家庭算正常的家庭吗?

    如果一个社会是由这样家庭组成,那么这个社会离崩盘就不远了。

    当然,的确不应该提倡这种徇私枉法的行为,但不提倡,不等于玩命的强力弹压,这才是重点。

    窝藏罪递减二等,就等于是小朱做出的让步,那么作为‘犯人’的‘亲族’们可以不告官,也可以在适当范围内提供帮助,但绝对不允许暴力对抗,这就是百姓万民所做的让步。

    小朱的这条新法,可以说是一种要约申请,如果老百姓任意套用,那么这条法律早晚会废止。但如果老百姓在可容忍前提下,正确面对窝藏的行为,岂不是完美?

    可容忍前提:社会公认的价值取向的容忍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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